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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明法案》对第三方提交的最终规章

  2012年7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实施的《美国专利法案》中关于专利核准前第三方提交的最终规章。该规章将于2012年9月16日开始生效,适用于任何再生的专利申请案,无论该申请是在生效前还是生效日后提交。  

   

   根据该规章(即《美国发明法案》修订后的35.U.S.C.122(e))任何第三方可就某项专利申请的审查提交与之相关的任何专利、出版物或其它审查相关的信息。书面提交必须在一项专利申请公开六个月或首次驳回通知书发出之前(以较迟者为准)作出,并直到专利商标局发出专利核准通知为止。  

   

   第三方提交的规章将成为专利细则37CFR§ 1.290,第三方提交必须包括:  

   1、提交的相关现有技术列表;  

   2、关于提交相关性的简短说明(相关性的说明必须可信)  

   3、列表中非美国专利文件的副本  

   4、列表中非英语文件的英文翻译(如果非英文文件全部内容是相关的,需提交该文件的全文翻译,如果全文中只有部分内容是相关的,那可以只提交相关部分的翻译。美国专利局接受机器翻译。)  

   5、提交符合专利法第122条要求的声明  

   6、缴纳专利局所规定的相关提交官费(首次或唯一的一次提交,若不超过三件文件,不收费,除此之外,每十件文件收取180美元官费)  

   

   此外新规章还规定:  

   1、第三方提交可以由电子提交系统完成提交。  

   2、第三方无需将提交的现有技术传送申请人,由美国专利局向专利申请人提交有关第三方提交的通知  

   3、只要在规定期限内,专利局仍将接受针对已放弃专利权申请的第三方提交,然后除非专利申请人请求恢复已放弃的专利申请,否则,这类第三方提交将不会被专利局考虑。  

   4、删除就申请提供公开使用程序的专利细则37CFR1.292,根据原第1.292条规定,第三方可以以公开使用为依据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然后,美国专利局发现这一程序很少被使用,不仅延迟专利核准,且并不有效。故美国专利局立下新的规则:公开使用相关的提交可以作为第1.292条或授权后复审程序的一部分。  

   

   第三方提交的规定有助于提高美国专利的质量。根据这一新规章,向美国申请专利的中国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前进行在先技术检索,申请过程中需要监控在其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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