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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夜市摆摊贩卖盗版光碟被判刑 犯侵犯著作权罪

 带着两个孩子在慈溪讨生活的湖北女子阿珠,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因为自己在菜市场门口的夜市摆摊卖盗版光碟,竟然触犯了刑法。近日,慈溪法院开庭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阿珠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家中藏着上万盗版光碟

  今年4月23日,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举报后,对位于坎墩街道三四灶村的一处出租房依法开展了检查,当场在货架上发现大量疑似非法音像制品。

  现场执法人员随即与坎墩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将现场人员阿珠控制住。

  阿珠随后承认这些音像制品都是为其所有,而且是从非正规渠道进的货,全是盗版的。后经当地权威部门鉴定,确认当场查获的近1.5万盒(张)音像制品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据阿珠交代,她今年37岁,带着两个孩子在坎墩生活,从2月底开始在菜市场门口的夜市摆摊。

  “一般情况下每天能卖出去五六张,有时候一张都卖不出去。”阿珠说,她也知道这些光碟都是盗版的,但为了养家糊口,就没考虑更多。“两个小孩都在上学,老公又不管我们,就靠我一个人撑着这个家。”

  数量达到触犯刑法程度

  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定阿珠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禁品盗版光碟全部予以没收。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著作权受刑法保护,卖盗版就是“偷窃”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当侵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刑法,将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

  据法官介绍,在慈溪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被告人往往都是跟阿珠一样,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人。审理中,他们都辩称是为了生计,以为卖卖盗版光碟最多会被城管罚款,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还这么严重。

  本案中的阿珠虽未制作盗版光盘,但其实施了零售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记录会伴随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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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之下,侵犯著作权罪量刑门槛降低。

  另外,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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