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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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的东盟秘书处(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以下简称“参与国”)之间友好、密切的关系;

    认识到农业与林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各参与国将受益于广泛而密切的农业与林业领域的技术合作;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标

    参与方将依照各国法律、法规,开展农业与林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参与国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在农业领域,中国将为大约100名来自东盟成员国的专家进行在杂交水稻、栽培技术、水肥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治,以及其它双方感兴趣领域的培训,并派遣40名专家分赴东盟成员国进行短期技术服务;

    2.在渔业与水产养殖领域,中国将分批为东盟成员国培训大约150名水产专家;

    3.在农业生物技术应用领域,中国为东盟成员国举办2-3期培训班;

    4.中国将向东盟成员国赠送适量农产品和农机具,并为东盟成员国举办2-3期农机具培训班;

    5.在农业工业领域,中国为东盟成员国培训大约50名专家,并派遣大约20名专家分赴东盟成员国进行短期技术服务;

    6.在农业推广领域,中国为东盟成员国举办2-3期培训班;

    7.在畜牧,尤其是奶牛与生猪生产方面,中国为东盟成员国举办2-3期培训班;

    8.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如农业高新技术、林业、采后技术及粮食安全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实施

    1.双方同意下列机构为本谅解备忘录之执行机构:

    --东盟秘书处,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双方同意通过已有的双边农业联合委员会来负责合作项目的制订、实施、监督与评估,若无此类机构,双方将采取双边协商的方式。同时,中国与东盟秘书处将定期审议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资金安排

    1.在开展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活动时,中方派遣专家的国际旅费、工资及生活费用由中方承担,接待方应负担这些人员在接待国的住宿、交通、办公室及配套设施;东盟成员国派遣专家到中国进行合作研究或培训,中方承担这些人员的国际旅费、中国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津贴,派遣方负担所派专家的工资。

    2.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的活动,视参与方可获得的资金和可动用的人员而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双方将依照各参与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均已签署的国际协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2.在未得到有关参与国书面批准以前,禁止在任何出版物、文件或论文上使用有关参与国的名称、专用标识或官方标志。

    第六条 保密

    1.除非得到有关参与国书面授权,任何参与国不得将其在执行此谅解备忘录中收到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文件以及数据向第三方透露或散发。

    2.各参与国同意在本谅解备忘录终止后,此条款依然有效。

    第七条 修订、补充与改进

    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修改、补充或改进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如双方同意,此类修改、补充或改进可以生效,但生效日期的确定应以该生效不会对在生效日期前基于该谅解备忘录或由该谅解备忘录产生之权利与义务造成损害为宜。

    第八条 终止

    各参与国保留,由于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终止履行整个或部分谅解备忘录的权利。终止将在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30天后生效。

    第九条 解决争端

    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应用若有不同意见,双方应通过磋商或谈判友好解决,而不应提交包括国际法庭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 生效、期限与终止

    1.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2007—2011),在资金允许和参与国同意的情况下可延期,各参与国将通过书信往来达成一致意见。

    2.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正在实施的活动或项目,如果此活动或项目是有关参与国在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日期以前就已达成一致意见的。

    双方对此谅解备忘录的签署表明双方已得到各自政府或机构的授权。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一月十四日在菲律宾宿务签订,一式二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疑义,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东南亚国家联盟代表
    尹成杰                        王景荣
    农业部副部长                    东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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