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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来源: 点击数: 2016-01-26

澳大利亚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发布日期:2006-09-08 15:17:28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澳双边贸易总额为272.5亿美元,同比增长33.6%.其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10.6亿美元,同比增长25.2%;自澳大利亚进口161.9亿美元,同比增长40.1%.中方逆差51.3亿美元,较去年扩大24.1亿美元。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器具,电机、电气、音像设备,服装、针织物品,坐具、家具,游戏用品,原油,塑料,箱包,轮胎等;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产品,人造刚玉、氧化铝、氢氧化铝,贱金属及其制品,羊毛、棉花等纺织原料,生(羊牛马)皮,谷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738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5417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77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266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6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3.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308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4亿美元。

  2005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6家,中方协议投资金额3782万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在澳大利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72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7.4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澳大利亚对华投资项目692个,合同金额2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4亿美元。截至2005年底,澳大利亚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7501个,合同金额147.4亿美元,实际投入44.8亿美元。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澳大利亚涉及贸易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贸易实践法》、《海关关税法》、《消费关税法》、《消费税法》和《新税收制度(商品服务税)法》以及相关法令和条例。2005年,除《消费关税法》和《消费税法》外,澳大利亚对上述其它四部法律做了修订。同时,《商标法》、《版权法》、《海关条例》、《海关(禁止进口产品)条例》、《海关(禁止出口产品)条例》、《澳大利亚肉类和牲畜产业(出口许可)条例》和《进口食品控制条例》也在2005年做了修订。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澳大利亚涉及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资并购与接管法》、《外资并购与接管条例》和《外资并购与接管(通知)条例》。除《外资并购与接管(通知)条例》外,上述其他两部法律法规在2005年做了修订。2005年,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澳大利亚传媒机构法》和《电影许可投资公司法》。

  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澳大利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税率一般在0~5%之间,但汽车零部件、纺织品服装、鞋类的税率相对较高。虽然这些产品的税率在2005年做了下调,但仍维持在5%~17.5%之间,它们将于2010年降到最终税率。个别服装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于2015年降到最终税率。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进口产品适用从价税,只有奶酪、植物油、果汁、酒类、烟草、石油和部分化学产品适用从量税。

  (2)关税管理制度澳大利亚进口关税税率列于《海关关税法》中,联邦政府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对税率进行修改。澳大利亚进口关税税率实行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制度。其中,澳大利亚将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分为9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中国属于《海关关税法》列表1第4部分所列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一类。未被列入这9类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适用最惠国税率。

  另外,澳大利亚实行进口产品关税减让制度。该制度允许对某些进口产品减让关税,但这些产品应是澳大利亚国内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不生产的无法替代的产品。关税减让税率列在《海关关税法》列表4中。

  澳大利亚对出口煤和铀征收出口关税,其他产品没有出口关税。对于进口产品复出口,可以要求退进口关税和消费税。出口新的尚未使用的进口产品、或制成品中含有进口产品成分、或用于加工的进口产品均可以退税。

  2.进口禁止和限制制度澳大利亚政府对某些进口货物进行管制,管制形式分为绝对禁止和限制进口两种。澳大利亚对危险品种的狗类、人类胚胎基因、自杀装置、自利比里亚进口的粗制钻石这4类产品禁止进口;对抗生素、含有毒物质的铅笔、画刷等41类产品限制进口。2005年,澳大利亚修改了《海关(禁止进口产品)条例》,将引起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弓箭、硝酸铵这两类产品增加为限制进口产品。如需进口上述限制类产品,则须分别通过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3.出口禁止和限制制度澳大利亚政府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管制,管制形式分为绝对禁止和限制出口两种。澳大利亚禁止出口自杀装置、向阿富汗出口的无水醋酸这2类产品。另有红酒、白兰地、麻醉药和人类胚胎基因等28类产品为澳大利亚限制出口的货物。2005年,澳大利亚修改了《海关(禁止出口产品)条例》,将硝酸铵增加为限制出口产品。如需出口上述限制类产品,则须分别通过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另外,根据《澳大利亚肉类和牲畜产业(出口许可)条例》,澳大利亚还对本国肉类和牲畜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4.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通常通过实施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对进口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制定新的检疫政策,或审查现行的检疫政策。《进口风险分析手册》对实施该制度的程序做了规定。如果某种新商品第一次向澳大利亚出口,并且出口国的有害物和疾病状况与澳大利亚有很大区别,则生物安全局将实施该程序,以确认潜在的疫病风险。

  投资管理制度澳大利亚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但其还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澳政府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预先审批和申报程序:(1)购买澳大利亚现有企业的股份、资产达5000万澳元以上的项目;(2)在澳新建企业投资达1000万澳元以上的项目;(3)接管境外公司,该公司的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澳大利亚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4)由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进行直接投资,不管规模大小;(5)通过出租、融资和利润分享安排,或通过城市土地公司和信托公司,从城市用地上获得某些利益。

  除上述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须经申报外,对于澳大利亚的大部分产业而言,小金额的投资免予申报。但如须经申报的项目违背其国家利益,该项目将不被批准。

  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有三个负责对外贸易促进和管理的部门: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促进和市场开发工作;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援助项目管理;出口金融保险公司为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融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司法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业务统计、反倾销调查等。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下属的两个部门涉及货物贸易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负责实施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组织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制定新的检疫政策,同时还负责提供科学技术建议,促进澳大利亚动植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负责检查进境行李、货物、邮件、动植物及其他产品,并对一系列出口产品负责检验和认证。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是根据2002年修改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建立的中立于澳新两国的法定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所有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生产或进口用于销售的食品标准,包括成分、标识以及微生物等杂质。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联合负责运行进口食品检验计划。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制定食品风险评估政策,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负责进行检验和抽样。

  澳大利亚财政部下属的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并根据澳大利亚的政策向政府提议是否应当批准。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导意见。但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仅具有咨询的职能。

  澳大利亚投资局是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与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吸引和促进投资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树立澳大利亚良好的投资环境形象,推动大型投资项目的进展,并为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澳大利亚投资局在全球设有15个办事机构。

  澳大利亚贸易壁垒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总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对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仍然维持高关税。澳大利亚政府已经通过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其纺织品进口关税分别下降5%~7.5%.现行税率将一直保持至2009年。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还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客车和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降至10%,并将于2010年进一步降至5%.但是,与其他产品相比,澳大利亚的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的高关税现象。澳大利亚的关税高峰影响了这两类中国产品,尤其是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利益。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进口产品在征收了进口关税后,进口国不应为保护国内产品为目的而歧视性地对进口产品再征收其他税费。但根据澳大利亚《海关关税(反倾销)法》的规定,对葡萄酒的进口除了要征收关税外,还要交纳额外的消费税,即“葡萄酒税”。澳大利亚这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制度加重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从而削弱了进口葡萄酒的竞争力。

  技术性贸易壁垒澳大利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利亚现有技术标准6674项,由8979名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1519个独立的技术委员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中约2400项为强制性标准。

  1.食品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管理食品事务,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全国统一的食品法规,食品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和分散。尽管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达成协议,规定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制成品或者非加工食品(无论进口与国产)一律执行统一的食品标准,但是各州议会在通过本州食品法案时,都对《食品标准法》做了一定的修改,所以1991年的协议也没有解决各州制定食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还实行裁决令管理机制。根据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的规定,当澳大利亚检疫局在检查地发现受检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亚的有关标准时,将发放裁决令。裁决令监督下的食品将适用更加苛刻的检疫程序,接受比同类食品更高频率的检查。目前,对中国食品发出裁决令的理由有:从中国进口食品的标签不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的规定,未标明食品中含有人造糖精添加物,或者黄曲霉素、农药、兽药残余物超标等等。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的不统一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不便,使中国出口商更容易遭受裁决令,裁决令苛刻的检查程序对中国食品出口澳大利亚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在双方政府和出口商共同的努力下,2004年中国产品遭受的裁决令较前两年有所下降,但中国政府仍对这一问题的进展情况表示关注。

  澳大利亚对生物技术食品实施了苛刻的批准制度和标签制度。使用生物技术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得到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批准,并且明列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后方可销售。此外,澳大利亚联合食品规范体系已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对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特定食品要求强制标签的规定。这些生物技术食品的标签规定对制造商、包装企业、进口商和零售商,尤其是出口商带来了诸多的额外负担。

  2004年3月24日,澳大利亚发布评估报告,要求对《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进行修订,调整猪及牛类产品内抗生素、家禽产品和蛋类中抗生素拉沙里菌素以及食品内农药及兽药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法典规定,如果食品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则不能在澳大利亚销售。这一规定抬高了中国家禽及蛋类等相关食品的出口门槛。由于中澳两国检验技术水平的不一致以及检验标准的差异,很容易在出口产品的检验结果上产生分歧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5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食品规划处修订了食品中抑制消化的麦芽糊精作为膳食纤维的测定标准,这仪表一标准将测出值从50%提高到近100%,并将它的膳食纤维含量计算到总膳食纤维含量中,且标注在营养标签上。中国2003年向澳大利亚出口该类产品近36万美元。这一标准的变化可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阻碍,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11月,澳大利亚发布了内容更全面的食品营养标签法规。在新的法规中,食品标签的要求更高,涉及面更广,要求在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显示营养资料,列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等。其标签版面信息还包括包装内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次使用的食品平均数量和食品的单位数量。新法规对产品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生产商的负担。

  2.医药澳大利亚对药物的安全认证或登记手续复杂而繁琐,费用昂贵,给中国企业增加了较重的额外负担。根据澳大利亚1989年《医疗用品管理法》,药品被分为登记类药和注册类药两类。注册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注明“AUSTR”及注册号码。注册类药物申请的时间很长,一般需要1年以上,且费用较高(平均在10000澳元以上)。登记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AUSTR”及登记号码。申请药物登记的费用为400澳元,且每年另需缴纳400澳元的年费。如果加上聘请顾问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咨询费,则全部费用在1000澳元以上。有的药物由于成分复杂,办理登记时需多次提供相关证明,加上聘请专业人士的费用,全部开支会达到4000~5000澳元。目前,在澳大利亚销售的中药产品基本上属于“登记类药物”。

  此外,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向澳大利亚市场供应药物的生产厂商必须通过澳大利亚GMP认证。中国目前只有不到20家企业获得了澳大利亚的GMP认证。根据规定,GMP认证必须要有2名澳大利亚官员同行。澳大利亚官员出差的所有开销,包括飞机头等舱和豪华宾馆等食宿差旅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高额的费用给国内企业申请澳大利亚GMP认证带来了额外负担,阻碍了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出口药物。

  3.机电产品目前,机电产品已成为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类别,占我国对澳大利亚商品出口额的近40%.一些机电产品,如电视机、拖拉机、办公设备等在澳大利亚已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所以其市场准入条件涉及我国重大出口利益。

  目前,中国机电产品对澳大利亚出口受到安全认证的限制。根据澳大利亚规定,63种机电产品在澳大利亚销售前必须进行安全认证。根据规定,不同型号的机电产品需要在澳大利亚进行不同的认证,然而安全认证花费的时间长,所需费用高,对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市场推出新产品产生了阻碍。此外,澳大利亚与新加坡已经签署了协议,新加坡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电子产品只需要在新加坡进行一次性的测试鉴定后即可出口。这一双边协议大大提高了新加坡产品竞争力,却削弱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WTO成员的出口产品竞争力。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此外,澳大利亚还实施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制度,大部分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

  澳大利亚这种保守而苛刻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制度给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带来了很大障碍。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

  澳大利亚进口风险分析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但是其时间过长,技术规定也很模糊。检验检疫局原则上在同一时间只对某一国家的一种商品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导致许多国家的大量商品无法及时获得进口风险分析和进口许可。其他国家也在呼吁澳大利亚应按照WTO透明度原则使其他WTO成员了解其做法。菲律宾、欧盟先后就澳大利亚利用其植物检疫制度而拒绝进口其农产品,要求WTO对澳风险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裁决。

  2004年4月,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完成对中国荔枝和龙眼的进口风险分析,并已准予进口。6月,中国荔枝首次进入澳大利亚市场。但是与此同时,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要求,对来自中国及泰国的新鲜龙眼及荔枝仍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及植物卫生程序。即只有当满足针对实蝇进行冷灭虫处理或热处理、选择实施冷灭虫处理或批准的果园防治计划及无荔枝蒂蛀虫检验、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等等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口。中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批准中国龙眼与荔枝进口的措施表示欢迎,但对实施的复杂检验程序表示关注,希望澳大利亚政府能够简化不必要的程序。

  2004年6月23日,澳大利亚颁布关于进口猪肉的条件。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要求,猪肉应经采取10种疾病的风险管理措施后才准进口。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把进口许可与该政策结合考虑,对中国猪肉进口实行严格的疾病检验,该措施对中国的猪肉出口造成较大影响,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自2004年9月1日起,澳大利亚规定硬木包装进口除了要符合其它检疫标准外,还必须满足裸皮上标有“进行溴甲烷熏蒸及热处理后使用”标记的要求。近年来类似这样苛刻的包装要求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构成了阻碍。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澳大利亚虽然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税率进行了下调,但仍维持在5%~17.5%之间。相比其他进口产品关税,澳大利亚的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上述产品的高关税现象。中国企业每年向澳出口大量的纺织品服装、鞋类等产品均受到了关税高峰的影响。

  通关环节壁垒

  2005年11月14日起,澳大利亚海关分别提高了海运和空运的进口申报货物的清关费用。海运货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7澳元/次,空运货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14澳元/次。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因海关申报的门槛于2005年10月12日从2 50澳元提高到1000澳元,这对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人员提供的空运货物清关服务带来的影响较之海运货物更大,因而空运货物的申报费用相比海运货物大大增加。澳大利亚这一规定的依据缺乏合理性,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关于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但该进口风险分析时间过长,技术要求过多;并且,某一国家不同地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需要分别进行进口分析。

  2005年10月4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了扩大从中国进口梨的修订法案,在已经进口河北鸭梨、山东鸭梨、亚洲梨的基础上,批准进口中国新疆香梨、陕西梨、河北亚洲梨。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欢迎。但是,中方认为,澳政府将梨产品以某一国家的某一省份产地进行再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中国国内各省的出口梨一一实施进口风险分析的做法过于苛刻。

  澳大利亚的这一制度阻碍了其他国家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产品还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中国政府将继续对此制度表示关注。

  2.关于进口食品检验计划

  根据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检验计划,外国动植物食品进入澳大利亚,不仅必须符合澳方对其进行进口风险分析之后制定的检疫标准,而且还须符合《进口食品控制法》制定的要求。该计划将食品分为三大类:风险类食品、主动监督食品和抽样监督食品。对于风险类食品,澳大利亚政府将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通常只有在连续五批货物都通过检验后,该食品才会在每四批货物中抽检一批。只有通过二十次检验,被检率才可降至每二十批抽检一批。对于主动监督食品,澳大利亚政府将主动对来自同一原产国的约10%的该类食品进行抽检。其余均为抽样监督食品,澳大利亚政府只对所有该类进口食品的5%进行抽检。

  每年年底,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修订对上述三类食品的分类。2004年8月,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原先定为风险类食品的罐装蘑菇、酱油等降为抽样监督食品,将原先为主动监督食品的芝麻籽和芝麻籽产品,以及原先为抽样监督食品的开心果和含开心果的食品上升为风险类食品。2005年12月1日,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再次修订该分类。但上述四种食品不在此次修改之列。

  澳大利亚政府对三类食品的分类没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同时,也未对食品分类的经常变动做出合理解释。对其将罐装蘑菇和酱油降为抽样监督食品,中国政府表示欢迎。但对芝麻和开心果上升为风险类食品,中国政府表示关注。

  3.关于家禽种蛋标准

  2005年11月17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紧急通报,修订了对进口家禽种蛋条件。新增条件包括:出口国需证明本国家禽没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禽必须经过禽流感病毒A型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即使出口国证明了没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本要求内容依然适用。本通报立即生效。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对进口家禽种蛋提高了要求,无论出口国是否发生禽流感疫情,都要经过检验才能入境。中方将给予密切关注。

  4.关于进口苗木等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

  2005年5月9日起,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终止对绝大部分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在货物站运营商处进行查看的程序,但其仍对9种渠道的货物保留该查看程序,其中包括来自所有国家的苗木、切花等产品。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在将此类货物从货物站运营商处送往检疫检验站前,对其包装进行查看,以保证此类易腐货物是以适当的方式包装的。但澳方的这一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查看标准,同时还收取检验费。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苗木,该程序给中国企业的出口带来了不确定性,并增加了其不必要的成本。

  5.关于虾类分批分检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要求出口商、供应商或出口方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某些进口虾类分批数量的文件,以对不同批次的进口虾类有效地进行白点综合症检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规定,同一加工线上同时加工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捕捞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池塘养殖的虾类属于一批。不同批次的虾类需要分别打包,分别检验。如果没有提交文件表明进口虾类的分批数量,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将打开所有包裹进行检验,以确定分批数量。中国每年向澳大利亚出口大量不同种类的虾产品。中方对此予以关注。

  贸易救济措施

  据统计,1982年至2005年,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共计43件,涉及中国出口产品价值估计约1.1亿美元,涉及产品多为化工、食土和五矿钢铁类产品。

  截至2005年底,澳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有8起,涉及浮法平板玻璃、钢架、焦亚硫酸钠、二氯苯氧基醋酸、热轧钢板、硅、碳酸氢钠、蘑菇罐头(临时反倾销关税)。2005年,澳对中国产品启动的反倾销案件有2起,涉及碳酸氢钠和蘑菇罐头产品。

  2005年4月,澳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同年5月和10月,澳大利亚分别修订《海关法》和《海关条例》,将中国列入不适用转型经济条款的名单中。但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也对《海关手册》有关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其反倾销程序做出澄清和说明,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手册中关于正常价值的第五部分。在旧版《海关手册》中,澳海关仅要求对转型经济国家考虑政府影响的问题;而新版手册则要求对所有国家都要考虑政府影响问题,且可使用替代价格信息,不管其经济地位如何。

  补贴

  根据《新税收制度(葡萄酒平衡税)法》,在缴纳商品服务税之前,澳大利亚对葡萄酒还需征收葡萄酒平衡税,作为商品服务税税基的一部分。但是用于出口的葡萄酒无需缴纳上述税。澳大利亚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出口,实际上构成了出口补贴。

  从2000年起,澳大利亚政府每年都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投入大量补贴。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实施TCF战略投资计划,用以鼓励该类产业更新设备、发展研发和生产。在此期间,澳大利亚政府共提供补贴1.42亿澳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补贴增加至2.14亿澳元。澳大利亚对该产业持续大量的补贴,削弱了中国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在澳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企业相关产品对澳出口。2005年,为促进澳大利亚客车产业的竞争力,鼓励对该产业的投资、研发和创新,澳大利亚政府继续实施汽车竞争力与投资计划,并宣布该计划将适用至2015年。该计划规定,汽车生产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汽车机械工具和工具安装生产商、汽车服务提供商等可以获得关税信用证明,用于支付某些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的海关关税。该计划的获益者根据一定的生产比例、对工厂和设备的投资类型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投资而获得关税信用。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该计划的补贴投入共计5.69亿澳元。这一规定削弱了中国企业对澳出口客车整车的竞争力。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其他壁垒

  澳大利亚几乎每种大宗产品都由国营贸易公司负责市场销售,这些公司实质上控制了该种产品的经销权,实行统购统销式的垄断经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澳大利亚小麦局、澳大利亚奶制品公司、新南威尔士粮食局、新南威尔士州大米销售局、昆士兰糖业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全部是出口类型企业,没有进口业务,而且根据澳有关法律,它们享有合法垄断经营的地位。一些敏感性产品,如小麦、大米等几乎没有国内销售市场,完全是对外出口,其垄断度相对较高,如澳大利亚小麦局的采购占国内产量的86%左右,大米销售局则占到100%。

  澳大利亚对其大宗产品所实行的国营贸易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出口市场,这实质上是对其农产品贸易的隐蔽性保护。中国每年从澳大利亚进口大量的小麦、大麦等大宗产品。这一制度影响了中国进口商的利益,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投资壁垒

  对一些敏感行业的投资,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并须进行审查,主要涉及住宅用房地产、城市用地、民用航空、机场、海运、电信、银行、传媒和旅游业等。外资审查的核心标准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标准主观任意性过强,有关审批程序也不够透明,对外国资本进入澳大利亚造成了障碍。

  (1)传媒

  澳大利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各媒体股权投资的上限:

  a.广播:外商投资现有广播服务或新建广播服务公司,均须逐案审查。对于商业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20%;外国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20%;外国人不能控股商业电视广播公司。对于预付费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5%.

  b.报纸:外国公司购买已发行报纸5%以上股份或开办新报,须报政府逐案审查。全国性和大都市报纸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不得超过2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0%.如投资省级和偏远地区的报纸,外商投资必须少于50%。

  (2)电信

  澳大利亚政府拥有澳洲电讯公司51.8%的股权,私有化公司持有剩余的股权。单个外国投资者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的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的35%.

  (3)机场

  外商投资机场,须逐案审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航线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5%,不得交叉拥有悉尼机场(包括悉尼西机场)和墨尔本、布里斯班、珀斯机场之间的股权。

  (4)海运

  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必须由澳大利亚投资者控股,除非澳大利亚运营商包租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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