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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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来源: 点击数: 2016-01-26

加拿大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发布日期:2006-09-08 15:17:28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191.7亿美元,同比增长23.5%.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116.5亿美元,同比增长42.8%;自加拿大进口75.1亿美元,同比增长2.2%.中方顺差41.4亿美元。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钢铁制品、玩具、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附件、鞋类产品等;自加拿大进口的主要产品为肥料、纸浆、矿砂、谷物及谷物粉、镍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中国公司在加拿大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388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888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7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29万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1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2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3962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7771万美元。

  2005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加拿大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1家,中方协议投资金额5109万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在加拿大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94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5.2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加拿大对华投资项目964个,合同金额27.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4.5亿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加拿大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8900个,合同金额169.6亿美元,实际投入49. 8亿美元。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出口法》、《出口发展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加拿大投资法》、《加拿大投资规则》、《公司法》、《国际贸易法庭法》、《进口货物标识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加拿大农产品法》、《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加拿大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与药物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和《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

  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加拿大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平均关税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20 05年加拿大平均从价关税税率约为1.83%.

  加拿大海关关税税则由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负责实施,各省政府均无权征税。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为从价税,对于有些产品则征收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何种税率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实行的主要关税种类有最惠国关税税率和优惠关税税率。加拿大给予自中国进口产品普遍优惠关税的待遇。但是大多数的纺织品及服装、鞋类、少数工业品、精制糖和某些农产品不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进口控制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中一些产品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获得进口许可。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有4大类154种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①农产品

  加拿大自1995年起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除人造黄油、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外,所有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品的进口都需要事先获得配额。对于人造黄油的进口,可以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对于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的进口,可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

  ②纺织品与服装

  自2005年4月1日起,只有来自美国、墨西哥、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享受关税优惠的服装及纺织品需要进口许可证。非关税优惠的进口服装与纺织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

  ③钢铁产品

  加拿大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碳钢产品和特种钢产品被列入进口控制清单中。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发布通告,宣布新的钢铁监测计划将持续到2008年8月31日。

  (2)禁止进口品

  加拿大禁止进口下列产品: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除自美国进口外);二手航空器;假币;某些品种的鸟;白鹭、白鹭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旧床垫或二手床垫;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白磷制成的火柴等。

  (3)原产地规则

  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3大类:第一类为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B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

  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加拿大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控制清单,属于出口控制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主要有精制食糖、含糖产品及花生酱);纺织品及服装;军事及战略两用产品;核能原料及技术;导弹、不扩散化学或生物产品;软木材、未加工原木及其他特定的森林产品;一些美国原产地产品,包括青鱼籽以及具有特定医药价值的产品。出口至地区控制清单中所列国家的所有产品都要受到出口控制,目前该清单仅列出安哥拉和缅甸两个国家。

  出口控制产品在出口前需要获得出口许可。出口许可包括普遍许可和单独许可。普遍许可是针对销往某些国家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预先授予出口权,实行简化程序。单独许可是针对单个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大多数受控产品都需要获得单独许可。

  除了受控产品外,以下情况的非受控产品在出口前,出口商必须填写出口申报单,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报告:产品价值达到或超过20 00加元的;出口目的地是除美国、波多黎各、美属维京群岛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投资管理制度

  加拿大工业部负责促进和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加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加拿大遗产部负责审核对文化产业的投资。

  加拿大政府鼓励加拿大公民以及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进行投资。根据《投资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外国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即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30天内,把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总署。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新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不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法》规定,当外国投资达到或超过一定门槛时,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门槛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

  对于非WTO成员方的投资者,以下投资需要审查:

  1.对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

  2.对资产在5 0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

  3.对资产在500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对于来自WTO成员方,投资领域为除铀工业、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和传统文化产业部门以外的外国直接投资,加拿大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核标准,且该标准每年修订一次。2005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查门槛是2.5亿加元,较2004年的2.37亿加元有所提高。2006年又进一步将门槛提高到2.65亿加元,即WTO成员方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所涉金额在2.65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按照加拿大的国际承诺,WTO成员的间接收购不需要审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

  对于铀工业、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和传统文化产业部门来自WTO成员方的投资,其审核门槛也都适用于上述对非WTO成员方投资的审核标准。

  加拿大的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加拿大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共计28起,其中反倾销措施24起,反补贴措施3起,保障措施1起,被调查的产品以钢铁产品和轻工产品如鞋类、文具等为主。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共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涉及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等三类产品。此外,加拿大还对中国的自行车及车架、防水鞋和塑料或橡胶鞋底产品等进行反倾销年度复审调查,对中国的女靴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1.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加拿大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资料,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在1985-2002年的17个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有5个案件的最终平均倾销幅度在60%以上。

  近年来加拿大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在2002年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部门认定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加政府于2003年9月对其内部工作手册中关于《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具体操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这一修改,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复审时,加拿大政府将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加拿大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相反。在2004年的3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被认定享有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对中国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加拿大法律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在2004年之前加拿大从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然而加拿大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认定”之后,开始对中国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加拿大政府对中国产品提起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1)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开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8月27日,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做出初裁,认定中国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34.6%,补贴率为16%.经中方交涉,11月19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认定本案所涉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补贴额均属于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4年9月10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52%,补贴额为32%.2004年12月9日,边境服务署做出终裁,裁定我反补贴税率为31.5%.2005年1月7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终裁,认为被调查的中国产品中,只有碳钢紧固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3)复合木地板案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12月3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存在损害的初裁。2005年2月16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我复合木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其中,倾销幅度为26.6%;补贴幅度为2.01%.

  三起案件中,在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中国政府亦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调查给予了充分合作,多次与加拿大政府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然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相关调查中却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和加拿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这三起案件中,边境服务署在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中关于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的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关于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不足,缺乏产业损害和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证据,在没能满足WTO《反补贴协定》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在不到半年时间内,频繁地对中国产品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第11.2条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相关规定。

  (2)虽然边境服务署最终终止对烧烤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但边境服务署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性为可诉的专向性补贴。这一裁决明显与WTO《反补贴协定》第2条以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节(1)(7.1)款不符。

  (3)在前2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先后向中国政府发送了3份政府问卷及6份补充问卷。问卷涉及面很广,包括中国政府部门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外贸管理体制等内容,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收集和翻译工作。中方克服重重困难,提交了答卷和大量补充信息,然而边境服务署却无视中方的努力和合作,以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调查机关不能根据答卷信息计算补贴额为由,拒绝使用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而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方法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在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中,边境服务署在初裁中武断地将产品所受的每一补贴计划的补贴率定为2%,确定总补贴金额为产品出口价格的16%(该产品被认定接受8种补贴计划);在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边境服务署借口不来华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其确定的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加工成本)进行比较计算补贴率,而这里产品的生产成本是根据加拿大的申请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计算的,由此作出了高税率的裁决。边境服务署的做法违背了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的法定职责,违反了WTO原则,使中国政府和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3.对中国产品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2003年3月,加拿大通过C-50法案,对《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税则》和《进出口许可法》进行修改,以适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关于非市场经济和特保措施的规定。

  此次C-50法案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新增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其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地放宽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第30.22(3)条,该条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发起保障措施的3个条件,其中有关“市场扰乱合理迹象”和“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缺乏客观标准,完全由国际贸易法庭自由裁量。这样的规定主观任意性较强,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为此,中方希望加方应该公布相应条款方面的客观判断标准,以符合WTO的规定。

  补贴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共同管理并资助了一系列的国内农业支持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国内补贴。加联邦和各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分别占55%和45%.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基本放弃了对个别产品的价格支持,转为对建立全国性的收入安全体系提供支持。

  投资壁垒(一)投资准入壁垒尽管加拿大鼓励外资进入,但对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部门投资仍然有所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如渔业、铀矿、核工业、广播、电影、金融、交通和通讯的某些部门的所有权比例都有限,外国银行不得在加境内从事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虽然根据加拿大加入WTO的承诺,加拿大政府对外商在一些部门的限制和控制正在逐渐放开,但是,在省一级法律中保留的各种限制投资的规定仍然影响着外国投资者,如对大型工程、私有化、石油和汽油工程、电力系统、鸡肉生产、酒类许可证和采矿业出租的限制。很多省在农业和娱乐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拥有和买卖土地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投资退出壁垒加拿大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撤资和将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若外资进入时享受政府优惠并进行投资年限承诺的企业,一般在年限内不予退出,除非退还优惠。外商所获得的加元收入和利润可以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加拿大。但是,在利润汇出之前,须向加拿大政府交纳预提税,这部分预提税的税率为10%.另一方面,政府对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取得的某些收益和利润要征收代扣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股息、利息、工资和奖金以及一些如佣金之类的服务费。一般的税率是25%,但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可以减至15%、10%、5%,直至免征。(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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