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成员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反倾销协议》中规定可以采取三种办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即国内的销售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
1、国内销售价格
国内销售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成员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价格应在正常商业做法中形成,并具有一定的销售数量,即要有代表性。
2、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当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出口成员无销售或销售很少,不具有代表性而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则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但该价格也要有代表性。
3、结构价格
当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都没有代表性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就得采用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是指将被指控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它成本以及利润等得出的估算价格。
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都要对价格作一番必要的调整,特别是结构价格,计算方法极为繁杂。